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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8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