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广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古云巨龙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孙广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719号原告莘县古云巨龙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镇闫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张须坤,总经理。被告孙广平,男,汉族,农民,莘县古云镇西池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古云巨龙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广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古云巨龙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冀相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