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文震与北新金龙(北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震,北新金龙(北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92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震,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新金龙(北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1730054)。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二里二区**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李国通,总经理。王文震与北新金龙(北京)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文震于2015年7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新安装公司支付违约金110000元及案件受理12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新安装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新安装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账户4个,没有可执行金额。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新安装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文震申请执行的案款1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50元,尚有11125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新安装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宋启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