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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瞿宣炎、陈为回与林位雄管辖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宣炎,陈为回,林位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瞿宣炎,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陈为回,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树贵,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位雄,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王容艮、吴永锋,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瞿宜炎、陈为回诉被告林位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位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且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根本就没有记载海滨新城坐落于罗源县境内,合同履行地不明,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记载的客户为“滨海新城林位雄”,并主张其供应建筑模板给被告位于罗源县城关滨海新城区写字楼、购物广场及十区7、8、9号楼建筑工地,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罗源县。被告主张合同履行地不明,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林位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位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不成立费用100元,由被告林位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