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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树起与天津市帝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起,天津市帝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07号原告高树起。被告天津市帝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帝旺温泉花园林语居4号楼2门102号。法定代表人裴广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珊,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原告高树起诉被告天津市帝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智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树起、被告天津市帝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玉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市美术馆。2015年6月10日,被告通知原告不让干了。被告未支付原告加班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自2012年5月1日-2015年6月10日休息日加班费58229.2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5月1日-2015年6月1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209.4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2015年5月工资1950元、6月工资650元;(以上共计74038.7元)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存折复印件一份;2、证明复印件一份;3、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同意支付原告2015年5、6月份的工资共计2666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是退休人员,其主张不能支持。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3年11月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于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地点在天津市美术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6月10日其原告再未到被告处工作。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给付原告2015年5、6月份的工资共计2666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2003年11月退休后于2011年9月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每月按时发放给原告一定的报酬,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劳务关系,双方应当依据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现原、被告对于给付加班费并无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5、6月份工资的请求,被告表示同意给付原告2015年5、6月份的工资共计2666元,系被告自认,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帝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高树起2015年5、6月份的工资共计2666元;二、驳回原告高树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天津市帝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原告高树起负担795.5元,被告天津市帝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