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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与秦启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秦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秦启雄。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秦启雄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总标的1000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均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秀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秀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 戈审 判 员  秦好成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