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霍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霍某,女,汉族,1988年2月3日出生。被告柴某某,男,汉族,1992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匡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