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军与被执行人史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史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北一路105号7-3-2。被执行人史宏军,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牛心坨镇二道房村5组4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与被执行人史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