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永铭与被执行人周兴治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温永铭,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周兴治,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温永铭与被执行人周兴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永铭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