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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克贤虎犯抢劫罪刘兴明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80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克贤虎,无业。被告人克贤虎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兴明(别名刘明明),无业。被告人刘兴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7年6月24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克贤虎犯抢劫罪、被告人刘兴明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到庭参加诉讼。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2015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街x号租房,采用踹门入室、按压捆绑、言语威胁等手段,入户劫得被害人罗某的现金人民币130余元及总价值人民币3640元的“苹果”牌iphone4s手机1部、钻石项链1条、铜锌合金戒指1枚及身份证等物。归案后,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二、故意伤害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刘兴明在河南省泌阳县某某路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乙等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刘兴明纠集张某某(已亡故),使用尖刀将被害人刘某乙腹部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腹部损伤构成人体重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刘兴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刘兴明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克贤虎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兴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兴明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兴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兴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刘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刘某甲、杨某、郭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钻石吊坠票据、合格证、手机包装盒,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护理单、检查报告、住院证及伤势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注销证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刘兴明又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兴明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兴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兴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克贤虎、刘兴明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克贤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克贤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兴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黎红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滕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