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517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人,职工,现住原籍。被告李某甲,女,汉族,1980年12月10日生,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人,职工,现住原籍。委托代理人张丞义,山西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人民陪审员 韩联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