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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6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69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29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涌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