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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大禹��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常雨、王艳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623号原告: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常雨,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艳然,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常仁松,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雨、王艳然、常仁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