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一×、徐二×等与徐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徐五×,徐六×,徐七×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59号原告徐一×。委托代理人王×(母子关系),天津市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二×。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三×。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五×。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六×,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七×。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徐五×,徐六×与被告徐七×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徐五×,徐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徐五×,徐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5元,减半收取2127.5元,由原告徐一×,徐二×,徐三×,徐四×,徐五×,徐六×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