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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宿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