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宿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