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柳云凯与陆忠军、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云凯,陆忠军,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63号原告柳云凯,1951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杰,哈尔滨市道外区正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忠军,1969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陆忠贤,1967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系被告陆忠军姐姐)。被告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源二道街57号。法定代表人岳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更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负责人王永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楠,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云凯与被告陆忠军、哈尔滨市龙运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云凯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云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柳云凯已预交1154元,按原告柳云凯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柳云凯1129元),由原告柳云凯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