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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化喜与张传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喜,张传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95号原告李化喜。被告张传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焕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宏,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喜与被告张传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仁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