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惠祯民与吴文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祯民,吴文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惠祯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吴文正,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祯民与被告吴文正种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祯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祯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退付原告惠祯民215元,由原告惠祯民负担215元。审 判 长 赵坚毅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