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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惠祯民与吴文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祯民,吴文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惠祯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吴文正,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祯民与被告吴文正种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祯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祯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退付原告惠祯民215元,由原告惠祯民负担215元。审 判 长  赵坚毅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