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龙诉被告毛秀兰、毛照清、毛照高、毛秀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陈文龙。被告毛秀兰。被告毛照清。被告毛照高。被告毛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龙诉被告毛秀兰、毛照清、毛照高、毛秀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秀兰、毛照清、毛照高、毛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文龙承担��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