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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龙诉被告毛秀兰、毛照清、毛照高、毛秀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陈文龙。被告毛秀兰。被告毛照清。被告毛照高。被告毛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龙诉被告毛秀兰、毛照清、毛照高、毛秀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秀兰、毛照清、毛照高、毛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文龙承担��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