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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4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钟彩霞与王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彩霞,王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4487-1号原告钟彩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王金娥,女,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钟彩霞诉被告王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钟彩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金娥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金娥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8万元。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