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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周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保路,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某某,男。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法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