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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付枝诉陈涛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枝,陈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陈付枝,女,1965年3月生。被告陈涛,男,1975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枝诉被告陈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