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付枝诉陈涛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枝,陈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陈付枝,女,1965年3月生。被告陈涛,男,1975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枝诉被告陈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