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民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伟东与新乡市超能电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二初字第319号原告张伟东。被告新乡市超能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发启,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张伟东诉被告新乡市超能电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伟东承担。审 判 长 赵彦春人民陪审员 曹根群人民陪审员 白宏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