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231号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C座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华蕾,江苏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171号。法定代表人石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