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高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农历十一月举行婚礼,××××年××月登记结婚,2015年农历六月初十生女儿高某乙。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生活在一起。要求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返还我的嫁妆。被告高某甲辩称,双方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下去,我同意离婚。我同意女儿随原告生活,抚养费我可分期给付。原告主张的嫁妆,核实后返还。我要求探望女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十一月举行婚礼,××××年××月6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农历六月初十生女儿高某乙。2015年8月29日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与被告高某甲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孩高某乙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高某甲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间自2015年10月份至孩子18周岁止。其中2015年10-12月份的抚养费为636元当即给付。自2016年起,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5%为孩子一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0月31日前给付。三、被告高某甲(包括其父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一年探望四次。待被告与原告联系好探望的时间、地点之后,再探望孩子。四、原告孙某的嫁妆洗衣机、电冰箱、被褥、衣服等,已在法庭的主持下交接完毕。五、被告高某甲将1000元现金,以及锁子钱1950元交付原告,已履行完毕。六、其他事项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晨颖附:孙某的联系方式:1873270****(其母亲手机号)高某甲给付抚养费可将款汇入孙某的银行卡,孙某的农行卡号:62×××7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