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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培森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2135号原告:杨培森,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陶征,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俊,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潘文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森诉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财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70000元。原告杨培森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培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170000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前项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保全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旭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