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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虎金与吴钢、张玉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04号原告张虎金。委托代理人顾佳琦,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钢。被告张玉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虎金与被告吴钢、张玉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虎金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金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张虎金负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