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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0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肖杰英诉被告XXX、李菲、李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杰英,XXX,李菲,李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07501号原告肖杰英被告XXX。被告李菲。被告李小虎。原告肖杰英诉被告XXX、李菲、李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杰英的委托代理人彭皖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李菲、李小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6日,被告李小虎与周卫玲(又名周伟玲)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至今本息未还。借款人周卫玲因病死亡,请求判令被告李小虎偿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8000元,共计318000元,被告XXX连带清偿周伟玲对原告的债务,被告李菲、李小虎在可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周伟玲对原告的债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小虎、XXX、李菲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李小虎及周卫玲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肖杰英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利息2分,周卫玲李小虎(3个月)2014.1.26号”经催要,被告未还。另查明,周卫玲于2015年4月23日因病死亡。李��国系周卫玲之夫,李菲系周卫玲之女,李小虎系周卫玲之子,三被告均为周卫玲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本院认为,周卫玲欠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有周卫玲及被告李小虎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发生在周卫玲与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周卫玲于2015年4月23日因病死亡,三被告系周卫玲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请求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李小虎偿还原告肖杰英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于判决��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另二被告共同清偿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0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XXX、李小虎、李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