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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丽惠与欧阳跃达、吴彩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丽惠,欧阳跃达,吴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惠,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龙海市,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欧阳跃达,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吴彩琼,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漳州台商投资区,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惠与被执行人欧阳跃达、吴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