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丽惠与欧阳跃达、吴彩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丽惠,欧阳跃达,吴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惠,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龙海市,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欧阳跃达,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吴彩琼,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漳州台商投资区,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惠与被执行人欧阳跃达、吴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