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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华与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38号原告陈华,女,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宇,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李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东方出版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 判 长  吕清芳代理审判员  牟 鹏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