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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华、曾子英与张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华,曾子英,张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周华。申请执行人曾子英。被执行人张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华、曾子英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