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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5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纪有吉与纪有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有吉,纪有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5500号原告纪有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长雪,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有贵,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有吉诉被告纪有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有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有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有吉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