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帅旭荣、叶谋添申请执行李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旭荣,叶谋添,李秉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林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帅旭荣,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该区。申请执行人叶谋添,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庆阳市西峰区安定西路房产公司21号楼。被执行人李秉科,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该区。本院在执行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即帅旭荣、叶谋添申请执行李秉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秉科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秉科承认错误,真诚悔过,并委托其亲属向本院交纳货款800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院认为,(2015)庆林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帅旭荣、叶谋添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亦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李相明审判员 李志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