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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申请执行马秀菊侵权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马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舆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保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平舆县。被执行人马秀菊,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秀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