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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8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229号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厂工业区广阔道2号。负责人王学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铁,该公司员工。被告XX,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