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志良与倪宗龙、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良,倪宗龙,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021-1号原告:张志良。被告:倪宗龙。被告: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良诉被告倪宗龙、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龙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倪宗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开元小区商住房;被告李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开元小区商住房,李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丽景国际房屋,李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宾馆对面综合楼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倪宗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开元小区商住房,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告李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开元小区12幢商住房,李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丽景国际房屋,李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宾馆对面综合楼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张志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南侧国鑫世纪新城房屋,担保人张志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银桥湾小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琛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卞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