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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余连辉等与孔凡银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连辉,黄桂珍,孔凡银,牟勇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3022号申请人余连辉,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申请人黄桂珍,女,1960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孔凡银,男,1939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牟勇攀,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余连辉、黄桂珍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11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牟勇攀表示其非本案真实被执行人,系他人冒用其身份涉案。现牟勇攀已依法提起再审请求,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案可暂缓执行,等待牟勇攀再审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