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彦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彦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彭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荔融、潘清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彦波,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彦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妹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