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宁某、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宁某,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宁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宁某、周某某、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某、周某某、邓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某、周某某、邓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覃永晓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纪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