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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2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戴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