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2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戴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洋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戴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