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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肖泉模与被告威海华玺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泉模,威海华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肖泉模,男,汉族,住牟平区姜格庄镇。被告威海华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塔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昌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明,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泉模与被告威海华玺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泉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