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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姜淑华与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王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708号原告姜淑华,委托代理人王郑钦、闫桃李(实习律师),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滨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左海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华与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王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姜淑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尹晓林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