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史鑫与陈宇、房显东、张健、房浩东、许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鑫,陈宇,房显东,张健,房浩东,许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史鑫,男,199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荣兴大街124号。身份证号:370781199901022778。被执行人陈宇,男,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十八里屯村278号。身份证号:370721199809082778。被执行人房显东,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房古村27号。身份证号:370781199710202792。被执行人张健,男,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房古村7号。身份证号:370781199712312792。被执行人房浩东,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孟古村13号。身份证号:370781199711072811。被执行人许建国,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庙子镇水峪村38号。身份证号:3707811995030460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鑫与被执行人陈宇、房显东、张健、房浩东、许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宇、房显东、张健、房浩东、许建国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