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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申明仁诉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明,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263号原告申明。委托代理人姜伟,系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顺水,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申明仁诉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宋鹏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明仁的委托代理人姜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090.73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沈北新区沈北路108-9号(1-2-2)房屋,价款398528元。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的登记约定出卖人(被告下同)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原告下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3项处理,即“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购房款398528元,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原告发出了入住须知。另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的房屋截至诉讼日仍未取得房屋初始登记。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入住须知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照双方约定,被告于2012年5月11日向原告发出入住须知,故自该日起360日内,即截至2013年5月6日,被告应当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截至2015年8月28日仍未能按约定履行报送的义务,亦未完成诉争房屋初始备案登记,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经计算为10090.73元(计算方法:398528元*0.3/10000*844日),原告主张10090.73元不超过合同约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申明仁逾期办证违约金10090.73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坤博益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