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开平与林柏桦、詹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平,林柏桦,詹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415号原告黄开平,电话:。被告林柏桦。被告詹萍珍,系被告林柏桦的妻子。原告黄开平诉被告林柏桦、詹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开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柏桦、詹萍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开平诉称,原告与被告林柏桦是朋友关系,双方经营木材生意,被告林柏桦与被告詹萍珍是夫妻关系。2015年5月30日,被告林柏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预借人民币40000元,被告林柏桦并立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林柏桦没有积极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前述借款时被告在其与被告詹萍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被告林柏桦与被告詹萍珍有共同偿还该借款的义务,故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林柏桦、詹萍珍既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开平和被告林柏桦为朋友关系,被告林柏桦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5月30日与原告黄开平签订《借条》,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林柏桦借黄开平预付款400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特立此据。但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林柏桦拖欠原告黄开平借款4万元,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认为被告詹萍珍为被告林柏桦的妻子,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主张欠债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计付,没有法律依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柏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原告黄开平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2015年11月30日(即主张权利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林柏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林柏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永轩速录员 黄嘉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