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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占君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昂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199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25日被减刑九个月,于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昂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玲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蓝色重型普通货车沿昂昂溪区区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区府路与东胜街交叉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丁某某相撞,造成丁某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鉴定,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医院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并向本院提出判处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其量刑情节为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区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与东胜街相交的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丁某某相撞,致丁某某受伤的结果发生。丁某某于当日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此次事故经昂昂溪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事故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的情况。(二)书证1.采血经过,证实公安机关采集王某某静脉血的事实。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B2的事实。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为黑龙江省富裕县广运运输车队,注册日期为2012年5月8日的事实。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无事故责任的事实。5.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的自然情况。6.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经过及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7.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1991)昂法刑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06)昂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王某某于1991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刑满释放;2006年9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25日被减刑九个月,于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的事实。8.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书,证实王某某赔偿丁某某近亲属人民币十五万元的事实。(三)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贾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二人均乘坐在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内,该车与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相撞后,二人帮助王某某救治伤者的事实。(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3日9时20分许,其驾驶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区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与东胜街相交的路口处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一名行人相撞,肇事后,其主动报案的事实。(五)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814号检验报告,证实在王某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的事实。2.齐齐哈尔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齐俊通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100-1号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与死者丁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存在接触的事实。3.齐齐哈尔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齐俊通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鉴字第100-2号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飞碟牌重型普通货车制动系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转向系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丁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事实。5.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实王某某尿样呈阴性反应,表明其未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事实。(六)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王某某还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其犯罪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具有曾因犯罪被刑罚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江审 判 员  迟芳芳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健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