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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4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甲。法定代理人:栾某。委托代理人:张粉,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乙。再审申请人沈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少民终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且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漏判2012年10月起的抚养费。综上,沈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沈某乙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沈某甲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用,一、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沈某甲父母离婚后物价变动、沈某甲实际生活需要、沈某甲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后,将沈某甲的抚养费用从2014年11月起调整至每月850元,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未支持沈某甲关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非漏判。沈某甲认为一审程序违法,并无证据证实。综上,沈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皓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