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赫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杨小明、曹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东路521号。被执行人杨小明。被执行人曹尚。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杨小明、曹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尚已履行了部分义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殿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