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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民初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景亦昌与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亦昌,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1423-1号原告:景亦昌。委托代理人:邵滢,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经济开发区姚家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兆要。原告景亦昌诉被告杭州鸿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