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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大市聚镇安凯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大市聚镇安凯轴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80-3号原告: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载阳。委托代理人:姜学文。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安凯轴承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安凯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安凯轴承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安凯轴承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昌县大市聚镇安凯轴承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依法减半收取760元,财产保全费用820元,合计诉讼费1580元,由新昌县三维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洁 百度搜索“”